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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 -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咋办(夫妻感情破裂怎么处理)()

我要评 来源:芜湖 - 趣闻网  2019/6/18 23:08:38   浏览次数:

芜湖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诉讼,另一方应否支持呢?《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准予离婚。双方离婚后对子女和财产问题没有约定不明确、未能维护子女和女方合法权益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判决。”然而从实践来看,离婚后协议离婚中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却出现不同意见。从《民法典》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关系变更及财产分割进行规定来看,一般应支持离婚后协议离婚。

一、在审理中,法院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不能以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对财产分割进行处理,这样会造成离婚纠纷案件审理混乱。

我国法律规定,对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进行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当事人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调解;不能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对确有解除婚姻关系必要的设备和财产分割问题,应当依法予以查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发现双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违法犯罪行为或其他有恶劣影响的情形时,可以对无过错方予以照顾。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或者分割共同债务的,应予支持;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平均计算并予以分割;一方生活困难需要帮助的,应当予以帮助。

二、在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问题没有约定或没有特别约定情况下,因证据不足或其他原因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法院不予支持离婚请求。

本案中,因双方对财产分割问题没有约定,导致离婚诉讼中,因证据不足而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法院对原告请求进行支持离婚请求,理由是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约定不明,应由法院查明事实作出判决。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进行判决。由于法院查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时有困难、对夫妻共同财产了解不深甚至根本不了解的情形下,由于证据不足或其他原因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法院不支持夫妻双方离婚请求。

三、在处理过程中若夫妻双方就财产分割协商一致而产生纠纷,法院应本着公平合理原则,进行调解协议的效力审查。

经审查调解达成的协议,可依法予以确认。因调解不成而出现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向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未作出判决或裁定的,该协议的效力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如果在协商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协议无效。

四、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夫妻一方擅自处分财产、处分共有财产(包括一方再婚配偶有单独继承遗产姿格)等应视为严重侵害另一方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时对隐藏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从以上规定来看,除一方再婚配偶另有单独继承遗产姿格外,其他夫妻均无权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损害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违反了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享有处分权。因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也应适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处分财产、处分共有财产等行为。而在诉讼中如另一方坚持离婚诉讼请求中关于分割共同财产所依据的法律适用依据不同,应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7条第1款规定进行处理。

五、离婚后发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尚未共同生活的子女,双方对抚养费问题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如何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费问题没有约定不明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子女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同时,我国《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对抚养费也作出过相应规定和限制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需结合未成年人身体健康、智力发育、学习情况和经济能力等实际情况来综合考量是否应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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